為弘揚法治精神,全面依法治統,國家統計局漣源調查隊以第十個“國家憲法日”和第六個“憲法宣傳周”為契機帶你了解統計法律知識:
帶你了解《統計法》
一、《統計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共7章50條,包括總則、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7個章節。
二、《統計法》的發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提出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進行修訂,現行統計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統計法》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是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在統計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統計規章、統計規范性文件的依據。
四、《統計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
五、《統計法》規定的統計基本任務: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六、統計調查對象:
《統計法》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均是統計調查的對象。
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哪些法定職權:
《統計法》第六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八、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怎樣提供統計資料:
《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以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的明確規定的“26個不得”!
政府部門以及單位負責人的“6個不得”
(一)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三)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四)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
(五)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
(六)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統計人員的“7個不得”
(一)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三)不得有其他違反統計法規定的行為;
(四)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
(五)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
(六)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
(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
統計調查對象的“2個不得”
(一)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二)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11個不得”
(一)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二)不得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三)不得將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四)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
(七)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九)不得將統計調查中獲取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十)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一)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國家統計局漣源調查隊宣
2023年12月4日
來源:漣源市融媒體中心
編輯: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