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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了這么久“掃黑除惡”,這些知識你了解嗎?

        來源:守護者計劃 編輯:石成 2022-11-22 1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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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是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開局之年,取得了豐碩戰果。2022年,全國掃黑辦繼續推動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走深走實。

        那么,什么是“黑”,什么是“惡”?怎么識別黑惡勢力,社會大眾應如何鏟除黑惡勢力根苗?這篇文章為你科普。

        首先就是辨別黑惡勢力,這里有三個概念:

        有組織犯罪:即三人以上故意實施的一切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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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會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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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暴力”: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精神暴力,這種暴力常常使人精神受到傷害,另一種指對實施暴力者進行各種幫助的行為,如給實施暴力者進行違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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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這樣本質的挖掘,我們可以發現,像“牛二”一樣橫行鄉間的村霸,一言不合就拿刀捅人的“劉華強”,還有港片中橫行無忌的古惑仔,都算是黑惡勢力。

        黑惡勢力在各類社會群里蔓延,有時甚至對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破壞。防黑除惡的行動迫在眉睫,這時就需要群眾和國家共同發力。只有二者相結合,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

        從自身來講,簡單來說,就是8個字,“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作為公民,我們應清晰認知到黑惡勢力的危害,不被他人利用。如遇到相關情況,積極協助、配合執法機關辦案。當然,大家也不要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我們要始終相信國家會保護著作證人員的安全。

        協助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

        檢舉有獎: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作證安全:因舉報、控告和制止有組織犯罪活動,或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辦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采取保護措施,解除舉報、控告、制止犯罪、作證等人員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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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來,是國家針對防黑除惡做出的舉措——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了: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皆適用本法。

        目前,國家相關部門主要提出了以下行之有效的防黑除惡預防措施、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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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國家工作人員,深挖保護傘。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基層“拍蠅”相結合,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明文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未來工作重點。

        聚焦基層人民群眾,嚴防黑惡勢力深入基層。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滲透,不斷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范和懲治“村霸”等行為。

        重點關注未成年人,守護祖國花朵。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辨析市場中各類主體的普法需求,維護市場環境。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的普法宣傳,幫助其提升依法管理、依法經營、遇事找法、解決矛盾靠法的意識,防止講“蠻”不講法、利用黑惡等非法手段擺平經營發展中的問題。

        同時,除了以上措施外,國家還深度分析黑惡勢力事件,以求從根源上阻斷黑惡勢力事件的發生。

        一直以來,黑惡勢力事件時有發生,其生生不息的根源在于其有“生財之道”。不清晰的財產來源、不明確的財產使用,都可能繼續滋養黑惡勢力的根須。

        因此,掃黑除惡,需打財斷血。相關掃黑除腐組織將全面調查黑惡組織成員財產情況,并積極報告黑惡勢力個人財產動向,精準打擊黑惡勢力生長核心。

        全面調查財產狀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有權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報告個人財產及動向。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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