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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宣傳丨《反有組織犯罪法》來了,今年5月1日施行!

        來源:騰訊新聞 編輯:石成 2022-04-19 15: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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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021年12月24日表決通過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章,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出臺,對于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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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又有哪些亮點?

        下面帶你一起學習

        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軟暴力” 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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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惡勢力組織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軟暴力”

        “軟暴力”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六大亮點

        亮點一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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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掌握從寬政策

        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要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適用,同時,要充分運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區別于普通犯罪的羈押手段

        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

        異地執行、慎重減刑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需減刑的,需報經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復核,再提請法院裁定,法院審理時,應通知檢察機關、執行機關參加審理。

        亮點二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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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將被全面調查

        ?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在查辦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多部門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依法處理或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亮點三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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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選人資格審查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亮點四

        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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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各方責任,建立防范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發現涉及有組織犯罪行為的,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

        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

        ?發展未成年人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亮點五

        打財斷血,防止“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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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調查財產狀況

        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部分特殊財產經過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涉案財產進行甄別,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法院在審理中對財產性質、權屬進行法庭調查、辯論,依法判決。

        報告個人財產及動向

        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

        亮點六

        依法保障相關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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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涉案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

        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規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并對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定。

        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

        ?不公開個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禁止特定人員接觸;

        ?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

        ?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其他必要措施。


        來源:騰訊新聞

        編輯: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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