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范圍和概念: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黑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本法。
二、立法背景:
1. 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大決策部署。
2.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客觀要求。
3. 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用法治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現實需要。

三、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章節劃分:
√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四、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責任主體: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動員、依靠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有組織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

五、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現實意義: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驗,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常態化的重要舉措。對于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來源: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
編輯: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