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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婁底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來源:漣源市融媒體中心 編輯:石成 2021-12-07 09: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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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2021年第1號〕

        《婁底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于2021年7月30日經婁底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13日


        婁底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1年7月30日婁底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提升文明素養,提高文明程度,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引導、鼓勵、教育、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劃;

        (二)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協調、檢查、考核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四)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五)總結推廣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和經驗;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在職權范圍內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一)禮貌待人,文明用語,不說臟話;

        (二)鄰里和睦,不倚強凌弱,不搬弄是非;

        (三)在公共場所不大聲喧嘩,不打赤膊;

        (四)進行集會、經營、文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和音響設備,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內控制電子設備音量;

        (六)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有序排隊,主動禮讓老、弱、病、殘、孕、幼人員,不插隊、搶座、霸座;

        (七)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先下后上,乘坐電梯時先出后進,上下樓梯時靠右行走;

        (八)愛護公共財物,不得損毀文化體育、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公益廣告、安全防護等公共設施;

        (九)不得高空拋擲物品;

        (十)文明經營,不喊站攬客,不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十一)攜帶犬只出戶的,為犬只佩戴犬牌,牽引犬繩,主動避讓他人,不得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候車室、餐館、賓館、商場等場所;

        (十二)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一)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亂倒垃圾、廢水,不隨地便溺、吐痰、吐口香糖、吐檳榔渣、吐甘蔗渣,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文明如廁,維護公共廁所衛生;

        (四)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的糞便;

        (五)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隨意張貼、涂寫、刻畫、張掛;

        (六)愛護花草樹木,不采花折枝,不踩踏綠化帶、草坪,不在公共區域圈地種菜;

        (七)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外出時佩戴口罩,餐飲從業人員工作期間佩戴口罩;

        (八)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九)不違規排放油煙;

        (十)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

        (十一)不在禁止的時間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十二)不在城市、縣城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

        (十三)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范:

        (一)車輛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得違規變道或者掉頭;

        (二)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佩戴安全頭盔;

        (三)按照規定使用車燈、喇叭,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

        (四)按照規定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應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

        (五)車輛不得違規停靠上下乘客、裝卸貨物,公交車、出租車等營運車輛不得違規拒載乘客;

        (六)乘車人不得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駕駛人、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

        (七)行人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得隨意橫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不在車道內攔車、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招攬生意;

        (九)不得以擺放物品、私裝地鎖等方式妨礙公用停車位使用;

        (十)其他維護交通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一)參觀游覽時按規定購票;

        (二)愛護旅游資源,不在景物上刻劃、涂污,不違規攀爬景物、樹木;

        (三)不違規拍照、錄像;

        (四)保護紅色文化遺存,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五)旅游從業人員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旅游者消費;

        (六)其他維護旅游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網絡電信文明行為規范:

        (一)傳播積極健康向上的信息,不編造、發布或者傳播虛假、低俗暴力、封建迷信等信息;

        (二)不侵犯他人隱私,不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信息;

        (三)不撥打騷擾電話,不發送騷擾信息;

        (四)不以發帖、跟帖、轉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五)其他維護網絡電信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居民小區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居民公約、文明自律公約和業主管理規約;

        (二)不在消防通道、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停放車輛、堆放物品、進行棋牌娛樂等妨礙他人正常通行的活動;

        (三)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規定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四)不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進行產生噪聲的房屋裝修活動,及時清運裝修垃圾;

        (五)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從事經營活動;

        (六)保持建筑物外觀整潔,不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公共安全或者市容環境的物品;

        (七)其他維護居民小區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保持房屋周邊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柴草、土石等雜物;

        (三)圈養家禽,保持家禽家畜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環境;

        (四)不在公路上晾曬糧食;

        (五)不隨意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塑料薄膜等廢棄物;

        (六)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一)傳承孝賢美德,尊重長輩,孝敬老人;

        (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實、尊重、關愛;

        (三)重視家庭教育,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節約糧食,按照日常生活實際需要采購、儲存和制作食品,外出就餐時合理點餐、取餐;

        (五)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祭祀事宜,不大操大辦,不鋪張浪費;

        (六)其他維護家庭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實行分餐制;

        (二)使用節能、節水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不選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三)使用普通話;

        (四)在公共場所不穿家居服;

        (五)優先選擇步行、騎自行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其他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參與慈善、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三)無償獻血,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四)其他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七條每年11月20日為市文明行為促進日。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確定每年文明行為促進日主題。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圍繞文明行為促進日主題開展相關活動。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窗口、文明小區、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八條文化、旅游、金融、通信、快遞、醫療衛生、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行業文明行為規范,樹立窗口文明形象。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行業協會章程,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予以具體約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和完善地名指位標牌、公交站臺、停車泊位、充電站(樁)、交通標志標線、盲道、無障礙通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廁所、垃圾分類處理中心、宣傳欄等促進社會文明的市政公用設施、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第二十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引導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褒揚文明行為,宣傳先進典型,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招募文明引導員、社會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規定對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文明行為促進基金,對因實施文明行為造成自身重大人身損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人員給予救助。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獲得文明行為表彰獎勵的個人。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禁止吸煙等促進社會文明的標志,對管理區域內吸煙等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向社會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應當履行管理職責,及時規范車輛停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流程和辦理時限。受理投訴、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臺。

        對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和時限內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記錄,作為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優惠待遇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縣城建成區攜帶犬只出戶,未牽引犬繩的;

        (二)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候車室、餐館、賓館、商場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吸煙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對吸煙行為未予勸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向社會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履行車輛停放管理職責,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進行侮辱、威脅、毆打,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罰款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

        來源:漣源市融媒體中心

        編輯: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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