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于2021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這些行為將被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縣城建成區攜帶犬只出戶,未牽引犬繩的;
(二)攜帶除導盲犬以外的犬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候車室、餐館、賓館、商場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吸煙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對吸煙行為未予勸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向社會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履行車輛停放管理職責,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進行侮辱、威脅、毆打,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應當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罰款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來源:漣源文明網
編輯:廖堯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