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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婁底:文明行為立法勢在必行

        來源:文明婁底 編輯:廖堯勛 2020-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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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是城市進步的標志,是城市發展的靈魂。近年來,婁底市深入開展“做文明有禮的婁底人”主題實踐活動,不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但違規養犬、高空拋物、亂停車、亂扔垃圾、亂穿馬路等不文明行為仍然存在,與文明城市建設氛圍格格不入,嚴重影響城市的形象。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文明程度的提升不僅需要自律,更需要他律;不僅需要軟引導,更需要硬約束。文明社會的形成、成長和成熟,從本質上而言離不開規則和制度的支持。當前,用完善的立法規范市民的不文明行為愈顯重要。

        文明行為立法,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實需要。自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來,中共中央多次發文,明確要求“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實踐中,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個方面,用法律的權威來增強人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強調“注重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關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規定,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保障、促進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法治環境”,要求“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可見,通過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上升為具有約束力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體系,是對中共中央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要求的具體落實,對婁底市形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制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

        文明行為立法,是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現實需要。2018年5月,中共中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指出“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為促進方面法律制度,引導和推動全民樹立文明觀念,推進移風易俗,倡導文明新風”。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來同步推進,既是一種社會信仰,也是一種生活的剛需。近年來,婁底市先后成功創建全國綠化模范城市、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城市環境、城市形象有了很大的改觀,城市品質有了較大的提升。當前,婁底市正扎實有序推進國家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為了更好地鞏固文明創建成果、強化常態化管理,把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加以固化,建立長效機制,對實現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常態化、法治化、規范化非常有必要。

        文明行為立法,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水平的現實需要。近年來,婁底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市民不文明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因此,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出臺一部綜合性、系統化、內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規,對倡導的文明行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為等內容作出更為明確、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總之,文明行為立法,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質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抓手,是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的有效方式。文明行為立法,勢在必行。(來源:文明婁底 作者 劉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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